一部分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就假释,符合减刑的就减刑。不必要实行监外服刑,服刑人员服刑前提是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制裁,不可避免会对其家庭、婚姻、就业和个人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正由于此负面影响,才会真正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监外服刑,一味的考虑“改善服刑人员的婚姻稳定、家庭完整”,如此一来,刑罚的严厉性、强制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从被害人角度讲,心理上难以得到抚慰。
如果说监外服刑有利于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那么,现行立法的减刑、假释制度已经具备这一功能是很显然的。
监外服刑可能会加剧丧失司法公正,为滋生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监外服刑向人情关系、金钱关系开口就使一部分服刑人员丧失了公正,可能使依法治国偏离了正常轨道,违背了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从当事人层面看,当前,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严重,造假情况并不鲜见。很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有钱(情)人好办事,可以提前出监享受各种生活乐趣。从制度层面看,扩大了执行机关的自主权,则削弱了有关机关的监督力度,却无法控制“金钱案”、“人情案”依法或非法的大量涌入。所以,如何有效实现和加强对执行机关的监督成为了新的问题。
监外服刑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要求服刑人员“每天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如何去执行是个大问题,当地司法机关、居委会干部、志愿人员、家属亲友的监督是否有效,能否执行,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将监外服刑流于形式,最终成为美好的愿望。
监狱管理部门认为,监外服刑能够缓解监狱改造压力,降低改造成本。从眼前看,效果明显,而事实上,对社会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许多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不是仅仅设立监外服刑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涉及一国的刑事政策,譬如阶段性的严打整治斗争,牵涉到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
因此,全面看来,实现监外服刑初衷的困难重重,是否值得推广,仍需谨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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