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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圈定“黑老大”到底有多黑?(2)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作为一名多年办理刑案的老律师,她虽然对政法委协调打黑案件多有了解,但是看到用文件的形式明确下来的,还是第一次。正是因为两份文件,在焦作执业多年的卢玲决定退出,建议张的家属请北京的律师。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河南省打黑办在《通知》中要求领导包案督办督捕的共有29起重点黑恶犯罪案件、21件重大黑恶犯罪线索和正在抓捕的13名重大黑恶在逃人员。每起案件由当地政法委书记担任总责任人,公检法一把手为各环节负责人。

  其中沁阳张永永案属于29起重点案件之一,打黑办要求公安机关于8月20日前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于10月20日前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30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张永永案曾被沁阳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是沁阳警方和检察院都在期限的最后一天完成了工作。

  《通知》还要求:重点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要求期限内没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一审判决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若不如此,“分包领导和工作责任人要向省打黑办书面说明情况,省打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案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认为这是未审先判。”张永永的二审律师夏霖说,这样的文件下发之后,有哪个政法部门敢不按“黑社会”办案呢?

  而河南省高院、高检和公安厅的《意见》被他认为是越权进行了“黑社会性质”扩大化的司法。《意见》关于“非法控制”的特征掌握为9条,其中一条为“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这一条正是沁阳检察院指控张永永团伙的依据:“该组织在沁阳市、济源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部分被害人因惧怕被告人张永永犯罪组织报复而不敢报警,部分群众被该组织殴打不敢还手”。

  夏霖认为,结合两份文件来看张案的调查,“黑社会是硬做出来的”。一是指控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大多数公安机关都已经处理过,对其进行了治安调解和罚款;二是发生在2006年秋天的抢劫罪,源于张永永和参赌人员都平生的赌资纠纷。张永永怀疑都平生靠“出老千”赢钱,将牌桌上的数万元抢走并殴打都平生。后经中间人调停,张退还都5万元。沁阳市公安局刑警队介入后对张罚款两万元。

  一审律师卢玲认为,抢赌资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之间产生的后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即“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张永永一审获刑17年中,其中抢劫罪12年。“如果没有抢劫罪,黑社会特征的第三条就靠不上。”夏霖说。

  在沁阳市纪检委工作的都平生也向南方周末记者坦言,他不愿意作这个证,因为事情已经解决了。警方找了他三四个月,反复做工作,他才答应了。

  即使是受害人都平生,也认为判决张永永“黑社会”“有点亏,有点同情他”,“真的黑社会有背景,有产业,他什么都没有。可能是开罪了很不好惹的人”。

  “沁阳开赌场的有几十号人,张永永排名很靠后,他不过是个混混,没有控制沁阳赌场的能力。别的人场子比他大,钱也多,也没见哪个被当成是黑社会。”同在沁阳开赌场的王海平这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在夏霖看来,把张永永之流认定为“黑社会”,在打黑工作并非罕见。某些地方政府由于警力所限,有关部门平时放纵流氓恶势力,运动来时,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敢打,就拿这些恶势力凑数获取战绩。这样做实质上背离了法治精神。

  督办打黑的背后

  “打黑成绩是要看判决的,没判决(黑社会),公安抓了人(的成绩),也是不算数的。”

  沁阳公检法是否按照文件圈定的内容打黑?是否未审先判?本案公诉人、沁阳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志宏表示,她并不认为指控内容有问题,“那只是对黑社会性质罪的不同理解。”而沁阳市公安局以及隶属于河南省公安厅的打黑办一直对众多疑问未予回应。

  河南政法界的知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了“领导督办包办黑恶案件”的背景。他表示,督办打黑的初衷并不是“未审先判”,而是强调加大打击力度。黑恶势力通常有保护伞,关系网深,下级公安机关打黑时顶不住压力,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扶一把。同时,打黑办规定侦查、起诉和判决期限,也是对公检法的督促,避免下面办案不力。

  该人士说,这种做法在全国各省都是经常采用的。不过实际操作中确实有“未审先判”的危险。原因打黑是公检法一盘棋,是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当地工作的重要指标。“打黑成绩是要看判决的,没判决(黑社会),公安抓了人(的成绩),也是不算数的。”所以,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案件都是政法委协调的,因为光哪一家做,都没法保证打黑的成绩。至于张永永这类恶势力是如何“协调”并圈定为黑社会的,外人很难知晓。“因为你靠法律打黑,是没法打的。”该政法界人士称。

  这涉及了法律界的“打黑扩大化”争议。一方意见认为,一些犯罪分子被指涉黑,虽然不是完全能够得上法律意义的4个特征,但通常也不是良善之辈,抓他们也不冤枉。如果不控制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蔓延。

  另一方的意见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是“口袋罪”,其认定要件非常严格。相当多流氓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并非除了黑社会性质罪就不能惩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曾撰文建议,应将黑恶势力分为黑势力和恶势力两种,对于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直接按照有关罪名处罚。他认为,当今中国恶势力的数量远多于黑势力,危害也大于后者,执法部门对此应比打黑更加重视,要对这类犯罪采取高压态势,而不在于非要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名义惩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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