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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上演警匪枪战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昨天凌晨3时30分许,佛山警方打击街面犯罪专业队在南海桂和路南国桃园路口围捕一个专门盗窃、抢劫建筑工地财物的犯罪团伙,疑犯王×文驾车撞击驾车拦截的专业队员,一名队员被撞出车外,一名队员被困车内。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王×文击毙。

  追捕:疑犯驾越野车撞民警

  昨日凌晨1时40分,由佛山民警阿辉率领的分队在禅城区石湾榴苑路发现一抢劫工地团伙的6名男子共乘一辆白色越野汽车,换上假车牌准备出动。根据专业队掌握的资料,疑犯曾多次凌晨驾驶该车抢劫建筑工地。阿辉一面跟踪可疑车辆,一面将情况通报其他小组,调集警力展开围捕。

  疑犯驾驶越野车往南海方向行驶,一会儿就上了南海桂丹公路,转眼开到了西二环桃源立交桥。疑犯将车停在一个建筑工地附近,车上6名男子全部下车进入工地。几分钟后疑犯又匆忙上车,驾车飞奔而去。

  凌晨3时30分许,疑犯驾驶越野车又转到南海官和路与桂和路交界处。疑犯将车速放慢,抓捕机会来了。民警立即对越野车形成包围圈,阿辉出示警察证,叫疑犯停车。民警阿华驾车包抄拦截。但疑犯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油撞向在前面拦截的阿华,将阿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撞开,企图冲出包围圈。

  民警立即向天鸣枪示警,喝令越野车司机停车。司机不听警告,继续加大油门撞向拦截的轻型普通货车。“嘭——”,阿华驾驶的货车车头严重损毁,阿华被撞出车外,车内另一民警阿青被困,动弹不得。而疑犯仍然驾驶越野车撞向民警的小货车。

  击毙:警告无效击毙驾车疑犯

  危急时刻,其他追捕民警立即开枪向该车射击。越野车中弹,但司机仍不停车,继续加油冲出包围圈。民警驾车追截,在数百米的桂和路广佛物流中心路段将可疑车强行截停。但车上6名嫌疑人紧闭车门,与追捕民警僵持。民警多次喝叫疑犯出来,但疑犯一直紧锁车门。民警只好强行砸烂汽车车窗玻璃,收缴车内的铁棒、铁剪等凶器和工具,将车上全部嫌疑人抓获。

  民警打开车门后,发现驾车疑犯中弹受伤,立即通过110报警台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到场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驾车疑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询问其同伙,得知死亡疑犯叫王×文,35岁。其他5名嫌疑男子均为河南驻马店人。案发后,佛山、南海公安刑侦、督察部门以及南海检察院相关人员到场勘查,了解案情。

  法律链接----、盗窃罪

  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和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盗窃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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