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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小青自杀与刑法反思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自杀身亡。

  乌小青自杀为什么会得逞?上吊工具棉毛裤裤腰绳是如何进入监舍的?裤腰绳能支撑起乌的体重吗?还有,监舍的监控录像应是全方位的,乌是怎么避开摄像头的?即使上吊的一刻避开了,但乌为了自杀总得做准备工作,这些异动难道没有引起监守的注意吗?一般的监舍都有十几人共同在押,乌选择在午睡之际进行,十几人一小屋的地方,大伙的午睡质量能高到毫无知觉的地步吗?遗憾的是,看守所方面并没有披露自杀详情。

  根据《》第400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要求逃脱既遂并造成严重后果两者兼具。但这一法条没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自残、自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这就让人产生迷惑:自杀的后果应该比逃脱要严重,因为人命关天,逃脱的可以想法再抓回来,而自杀一旦成功,人死不能复生,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的自杀却没有相关法律制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的却要接受刑法处罚。

  这样一来,会使监守的工作重点放在把好监舍的大门,防止在押人员脱逃,因为那样他们要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监舍内的管理工作可能有所忽视,因为即便是自杀、自残、虐待等事件,在他们看来,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有两位看守警察已被隔离审查,但如果他们是在正常履行职责的话,乌的自杀对他俩来说是个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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