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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实施抢劫就已构成罪名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罡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中的。

  抢劫罪属于的范畴,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抢劫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量刑也是非常严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即不以抢劫取得的财物金额作为定罪标准。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劫得财物,也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胡鹏、丁小伟、林森三人,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劫持被害人何青川,已经构成抢劫罪;由于持枪抢劫并且抢劫数额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胡鹏、丁小伟、林森三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胡鹏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丁小伟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两人均为;林森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并且林森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关于从犯和立功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三人的定罪量刑是准确适当的。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包力 于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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