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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经营者可被追究刑责(2)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主持人:也有人问,有的小摊贩现做现卖,没有品牌,无毒无害,让不让卖?这里又出现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难题,就是对流动摊贩的监管。

  周文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食品经营者都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的管理,流动摊贩也不例外。但这样的摊点,根本不具备食品加工条件,卫生部门很难下发卫生许可证,没有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就不会下发营业执照,而没有执照经营,在店内归工商部门管理,路边流动摊贩则归行政执法局管理。市民们对流动摊贩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不可谓不知,但受到经济因素和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会就近购买流动摊贩所售的食品。所以说,一方面政府要求解决再就业,另一方面是百姓的饮食卫生,卫生监督执法很难到位,更难于取缔。不过,有难度不代表行政部门就可以推脱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诸如“案例2”中原卫生监督办主任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主持人:那么上述在外餐饮或购买食品回家食用的消费者,是否可以提出民事索赔?

  周文杰:“案例3”中被告人俞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致人中毒死亡,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应对死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俞某的行为是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死者的妻子李某,明知河豚鱼干有毒仍购买,所以对自己丈夫中毒而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而农贸市场作为公共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以杜绝摊主销售禁售物品等违法行为,但是因其疏于管理,发生了经营摊主在市场内销售禁售物品,并酿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法院判令俞某和市场,以及被害人家属按照相应的责任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杜泓违:上述“案例1”和“案例3”有其个案的特殊性,一个是流动摊贩,一个是农贸市场经营业主。现实生活中,在外就餐诱发食物中毒的事例最为常见,作为餐厅当然应当保证其所提供食品的安全。而消费者就餐后也应尽量索取发票,为防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证据。一旦就餐发生意外时还应主动将食品封样保存,可以将自行保留的食物样品及呕吐物送检,以备相关部门监测。诸如群体性的食源性疾病患者,已就诊的可以凭医院出具的调查报告来证明自己的病症与事件有关;而没有患病也没有发票的消费者的损失,只能靠消费者和餐馆的诚信来解决。还可以根据自己就餐时间,要求餐馆提供当时的视频图像或者电子点菜单等证据。如果餐馆拒绝提供,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让餐馆证明索赔者没有在此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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