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量刑改革:由粗到细推向纵深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11月2日至4日,济南的街头寒气袭人,在中国法学会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会场上,来自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200余名代表共聚一堂,就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展开热烈的讨论。

  ■动因:量刑程序的缺失与流弊

  刑事司法量刑关涉到司法民主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问题。针对量刑失衡和量刑规范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展开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例如立法机关完善刑事法律对刑罚种类、基准以及幅度的规定,司法部门细化对量刑情节的解释、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实践,地方司法机关出台《量刑指导规则》、借助科技手段电脑量刑,等等。然而,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认为,当前条件下,我国刑事裁判量刑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量刑畸轻畸重———量刑理性的缺失。集中表现在司法裁判者对犯罪罪名的确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刑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解释权,并且这种解释权的行使可以抛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第二,量刑理由的不足———程序正义的缺失。量刑理由与定罪说理共同构成了裁判说理的两大组成部分。从量刑说理的角度,我国司法判决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量刑说理语言程式化,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结合;二是合议庭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意见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上;三是量刑说理剑走偏锋,内容极不完整。这些实质上都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违背。第三,滥用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则的缺失。处在国家法制秩序建构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出了非常态的伸缩性,存在很大负面效应。

  我国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存在幅度较大、比较粗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围绕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人一般只对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概括的意见和建议,量刑问题的裁判主要由法院、合议庭单方面确定,量刑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不均衡、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中,提出了“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建议。

  ■核心: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

  据统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28个基层法院展开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工作。然而,量刑程序究竟应当如何改革,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提出,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汪建成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在定罪阶段,法官主要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法官则是针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评价。应将刑事量刑程序真正定位为对犯罪人人格进行多角度评价,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评估的定量程序。量刑程序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关注,反映了在刑罚上即刑事诉讼对刑法精细化和个别化的追求。只有实现从关注行为到关注行为人的理念上的转变,切实认识到量刑程序的意义,才能使量刑程序摆脱被边缘化、虚置化的尴尬境地。

  基于此,在量刑程序的改革过程中,应特别强调以下几点:首先,无论定罪程序的繁简差异如何,刑事诉讼都应当有独立的量刑程序,对行为人进行评价。其次,独立的量刑程序并不要求案件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任何与犯罪人人格和人身危险性相关的信息都可以成为量刑综合衡量的依据。再次,独立于司法之外的对被定罪之人的人格特征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全面科学评估的社会调查报告尤为重要。最后,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但已被证实为犯罪的案件在量刑程序的设置上应当有所不同。当然,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不必实行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绝对分离,特别是如果将来建立了诉辩协商制度,完全可以根据诉辩双方的协议直接量刑。

  陈国庆认为,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改革的重点。但是,区分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将之分别置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最大的问题是,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诉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违背了先定罪再量刑的诉讼规律。陈国庆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是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关于定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合议庭经合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启动量刑程序,单独就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调查和辩护,由诉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并围绕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交集:量刑建议权、量刑裁判权、量刑监督

  推行量刑建议改革主要涉及检法两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认为,目前试点的量刑建议制度是从原有的粗放型朝精细化方向发展的,因此,就行使主体的正当性而言,从法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这既是检察官控诉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其完善检察监督方式之责,更可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具体的量刑参考,以弱化审判的恣意性。

  那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法院的量刑裁判权在量刑程序中功能又如何呢?汪建成认为,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的基本要求,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在起诉时提出具体量刑请求是法官据以行使量刑裁判权的前提和基础。从刑事量刑制度改革的视角分析,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其在起诉时从提出概括性请求转变为具体请求,通过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以诉权启动裁判权的模式方能回归到司法权运行的常态。

  汪建成认为,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以后,明确司法裁量权就是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以诉权制约裁判权为理论支点,从规范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入手,通过确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审查其量刑建议幅度的合法性,从而间接地规范法官司法裁判权的适用,不失为量刑监督的一种新的思路。除了建立刑事审判活动中独立的量刑程序之外,谢佑平认为,建立健全量刑监督体制落实量刑监督功效,规范刑事裁判书的内容和程序,是克服量刑失衡的必由之路。

  其中,就量刑监督的检察监督来说,应当从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量刑建议制度、对纠正违法行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制度,以及减刑裁决书、裁定书的检察监督等方面入手,健全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以抑制法官刑事裁判的恣意性。此外,建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和激励机制,也是健全量刑监督体制的重要方面。司法实践中正在进行的量刑听证制度、量刑辩护制度等吸收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参与的措施,其在凸现量刑程序公开的同时,确保了程序正义“场域”里参与原则、辩护原则的实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