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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过“妻杀夫”案 两民警被诉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据海淀检察院书指控,43岁的顾某和50岁的孙某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某派出所巡逻车组民警,负责巡逻防控、出分局110布警、先期处置警情等工作。检察机关认为,顾某、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放过“妻杀夫”案 两民警被诉

  将刑事案件当成家庭纠纷处理 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

  本报讯(记者赵岚)将刑事案件的警情当成家庭纠纷处理,导致一起杀夫案件发生。记者今日获悉,两名处理当时警情的接报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公诉至海淀法院。

  据海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43岁的顾某和50岁的孙某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某派出所巡逻车组民警,负责巡逻防控、出分局110布警、先期处置警情等工作。

  2009年7月18日零时许,顾某和孙某在接到110布警,处理25岁的曹某用煤气熏杀丈夫孟某未遂的刑事警情时,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将属于刑事案件的警情按家庭纠纷调解处理,且未对曹某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最终造成已有明确杀人意图的曹某于当日15时将丈夫孟某杀害的严重后果。

  据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种情况可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量刑

  一、处三年以下或者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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