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应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刑罚体系。首先,明确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列各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逮捕要逮捕,这些涉及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航空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除涉及上述罪名外,其余的应不捕慎捕;其次,在不捕的前提条件下,适当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现有种类,实务部门也可以在不、定罪免于刑罚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附加责令家长管教,参加社区服务,接受专家教育和治疗等措施,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此外,在批捕环节,可以由检察机关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对犯罪学生进行教育和挽救。通过三种措施的结合进行,使犯罪学生有机会重新做人。
(三)强化规范化工作,提高案件科技含量和执法水平
首先,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办案的规范化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广西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经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制定和完善了34项办案规范,这些规范涵盖了检察办案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初步形成和健全了业务工作的运行规范、执法质量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等检察业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这些办案规范是提高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保证,是所有办案人员必知、必学、必懂、必会的知识和技能。主办检察官应以学习和应用办案规范化管理为契机,针对学生犯罪的特点,掀起提高案件质量热潮,把案件质量提高到更高层次。其次,要加大科技办案工作力度。要通过大力抓好科技强检工作,增加办案科技含量,使批捕阶段的所有调查、讯问笔录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全部通过台式电脑或者笔记本电脑制作完成。第三,加大培训学习工作力度,提高业务水平。要加强源头治理,切实建立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干警办案的责任感,努力消灭差错率,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执法效果
首先,建立学生犯罪刑事案件立案备查、撤案审查、结案统一审查制度,包括刑事立案备查制度;重大案件协调联席制度;破案通报制度;撤案报告制度;结案审查报告制度;违法立案、撤案纠正制度等,从根本上保证立案有据、撤案有据、监督有据。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这种调查权应当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册;有权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另外,加强跟踪监督,建立立案监督全程跟踪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每一件学生犯罪立案监督案件都要建立相应台账,包括立案监督案件受案时间、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时间、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间、案由、强制措施情况、诉讼各阶段情况、最终处理结果等,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继续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情况。对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未成年的学生要进行定期回访、帮教,了解其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
(作者系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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