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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手机“传黄”或将涉罪
www.110.com 2010-08-16 17:48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日期:10-02-22

  2009年岁末,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手机扫黄行动,全社会参与,力度空前。今年2月2日,最高检、最高法再度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人们在逐渐认识到“利用手机、网络传‘黄毒’或将涉罪”这一事实时也对另一个问题更加关注:朋友间传传黄段子算犯罪吗?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短信息200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牟利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短信息400条以上的,以定罪处罚。而亲戚朋友间发几个“荤段子”,一般不符合“传播”的特点,虽然谈不上按犯罪处理,但有的也可能构成违法,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时,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

  ■案例回放

  案例1:传播淫秽视频 两手机店主获刑

  2008年11月,天津男子高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卖给顾客王某一个手机存储卡。随后,王某提出能不能下载一些“黄片”。两人经讨价还价,以10元谈妥拷贝淫秽视频资料,共拷贝淫秽视频119个。王某出了手机店就被警方查获。经审查鉴定,王某手机存储卡内的119段视频资料均包含淫秽内容。当日,高某就被抓获归案。2009年3月,该市青年陈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商店内向两名顾客贩卖下载有淫秽视频信息的手机卡一张,并收取了所谓下载费用10元。经鉴定,该手机卡内的25个视频资料均包含淫秽内容。第二天,陈某亦被刑拘。近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分别审理两案后判决,对高某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3年;被告人陈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拘役2个月15天。

  案例2:QQ上群发黄图 大学生被

  21岁的泉州男子刘某一直有收集淫秽图片和视频的癖好。2005年开始,尚在高校就读的刘某建了一个专门讨论淫秽信息的QQ群,招揽有淫秽癖好的群友加入群内,并在群里大肆上传淫秽图片、色情视频。作为群主,他还下了死命令,所有群成员必须定期分享淫秽图片,如果不发图,就要被踢出群,以增强讨论的活跃性。至今为止,该群已有固定群友二三十人。2009年10月,福建警方网络监控到该群大量出现淫秽图片,后在刘某家中电脑搜出了1700多张淫秽图片。刘某随即因涉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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