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明显不符现实
www.110.com 2010-08-16 17:5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10-03-06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式取消中贪污罪、受贿罪的标准,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3个档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精神对各个档次的具体数额作出解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建议。

  据了解,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蔡宁代表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中东西部地区、城乡之间、沿海内地等差别显著,同种行为在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会不同,全国执行一个标准,未能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蔡宁代表认为,司法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办,够数即纠,势必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显得很不严肃,这样就给司法造成很大的困惑。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蔡宁代表提出了具体方案: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出:个人贪污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