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 作者: 日期:09-09-14
长期以来,为了不放纵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对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这样做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犯罪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另一方面,因漫长的诉讼程序,难以抹平伤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刑事的方式,从单纯的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在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也对此明确地提出了要求,而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在进行着有益的尝试,但截至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条件、适用阶段、适用方式、适用程序、效力及法律后果都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话题。
9月11日上午,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牵手,共同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刑事和解实践中的种种现实疑问,也是我省首次对刑事和解作出系统规定的深度实践。
缘起:70%为轻微刑事案件
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俊说,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的一项大胆探索和机制创新。郑州市检察机关一直也在对该制度进行各种实践。
范俊介绍说,近几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70%为轻微刑事案件,发案原因为生活琐事、农业生产、经营矛盾、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过多地适用刑罚,不仅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受害人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反而给原本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损害。“此类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的报复情感通过和解得到了宣泄,国家便没有再行使公诉权的必要。”范俊说,“郑州市检察机关以轻伤害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大胆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通过这些人性化的‘对话’、‘补偿’机制,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握手言和。加害人通过赔偿和诚心诚意地认错免除了牢狱之灾,也从中深受教育;受害人通过人民调解,及时地获得了民事赔偿,得到医疗费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降低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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