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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主体扩大(2)
www.110.com 2010-07-14 15:30

  对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作补充修改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修改稿,对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罪,作出进一步的补充修改。

  刑法规定,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其进行财产的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作为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刑法关于的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这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他们认为,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对明知是严重犯罪的所得,协助进行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掩饰其性质和来源的,都应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除洗钱罪外,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是任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以利于打击对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委建议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必要的补充修改,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重大最高刑期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罪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扩大到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将这一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的这些规定,对惩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两条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的补充修改:一是刑法这两个条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贻误抢救或者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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