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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据形式拿走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10日,高某以大闻华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南非自然人王某签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在辽宁某地设立华隆公司。其中高某任董事长出资480万元,王某任董事出资320万元。5月9日,该公司在某地工商局注册了华隆公司。到2002年8月24日,王某注册资本进帐,而高某至今没有注册资金进帐。后查明,王某没有南非国籍,但取得了南非永久居民的资格;王某是中国公民,办理注册手续时其提供的是“南非永久居民证”。
  华隆公司成立后截至2004年2月案发,高某未经合资方及公司其他领导同意,先后以借条、借据等形式,数十次以本人名义和由他人按照高某的指示从公司财务拿走资金1200余万元。其中:(1)先后支取246.4万元归个人使用;(2)高某辩称,其支取的大部分款项都用于归还双龙公司的借款;(3)部分款项高某不能说明去向、用途。
  对于高某从公司拿走上述款项,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方代表的承诺书。2003年8月,华隆公司外方代表发现了高某从公司拿走资金累计约500万元,便让其归还公司,高不同意归还。8月15日,公司高层召开会议,外方代表要求高归还拿走的资金,补上其未出资的注册资金,以后不再从公司支取资金,否则追究其虚假出资及擅自支取款项的法律责任。根据协商结果,公司总经理写了一个字据:为使商贸项目顺利开展,我承诺帮助高某处理有关注册资本等事宜。借款之事也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之事我知道。外方代表在该承诺书上签字。但过后,高某仍然擅自从华隆公司拿走大量款项。二是华隆公司与双龙公司的关系。双龙公司是2001年7月由大连泰乐公司与高某临时设立的。双龙公司的注册资金1200万元,泰乐公司的武某出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发商贸城。但双方注册资金一直未能到位,2001年12月30日到期的临时营业执照作废,武某等人携带双龙公司的公章等材料离开某地。,双龙公司进行了房屋预售,收取了上百万的预付款,后被房管部门制止。华隆公司开发了双龙公司的项目后,由于交了预付款的群众纷纷上告要求退还预付款,华隆公司为能顺利开发这一项目而替双龙公司支付了这些款项。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认定高某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是:(1)高某身为董事长,且每次都是以借条、借据形式从公司财务人员手中拿走,挪用手段不明显,且部分款项的挪用目的、用途、去向不清;(2)外方代表的承诺书说明外方知情并同意;(3)华隆公司是否由双龙公司演变而来不清。无法认定高某用于归还双龙公司的借款属于个人挪用;(4)王某是中国公民,其外国永久居民的身份是否具有组建中外合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有疑问,从而影响到华隆公司的合法性,影响到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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