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 冯云律师
「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体现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是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商业秘密本身在我国也是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最早出现于1993年9月2号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举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一种。同「刑法」中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一样,此类犯罪只有在民事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形式犯罪的。在刑法中属结果型犯罪。商业秘密属知识产权范畴,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也有不同于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自己的特点,上述三项无形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有形化,「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对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取得权利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有权的部门所授予。而商业秘密不具有这一特点,他的存在是要靠权利人自己的行为来形成的。行为是否能够达到不被他人了解的程度为前提的。由公安机构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不妥的,一方面公安机关直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形式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第二公安机关的提前参与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追究可以建立在法院通过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侵权金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案件的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额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这个过程是需要权利人提供证据的。
商业秘密的构成至少要具备三个要素,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三要素是商业秘密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要素中的秘密性是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标的是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晓,判断秘密性就应当看从公共领域是否可以知道商业秘密的内容,或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权利人在对其所提出的商业秘密要求中应当证明他的权利是不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并且非权利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在这阶段权利人的证明应当是积极的即应当充分向有关部门介绍有关权利的情况,所属领域的发展,有关竞争企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特点。在确认秘密性的同时,应当注意区分非权利人通过自己的研究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不排斥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法律只排斥非权利人的违法取得。探求非权利人是否是通过自己的研究取得商业秘密,要看非权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是否为研究投入了人力和物力。有关研究的过程是否存有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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