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偷税罪 >
甲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吗?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案情简介 :

  甲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A公司与B公司联合开发一建筑工程项目 ,A 公司在分得房源后 ,将其分得的房源中的一部分交由 C 公司建造。 另外 ,A 、 B 、 C 三公司约定 ,C 公司建造的那部分的费用由 A 公司承担,由牵头单位 B 公司转付给 C 公司 。 之后 , 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 税务部门发现 A 公司的财务中有 270 万的支出不明 , 公安机关据此认为 , 甲某指使财务人员采用多列支出 270 万元冲抵成本的方法 , 偷逃国家税款 405000 元 , 占公司应交税额的 17%, 构成了 。 因此 , 公安机关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向检察院提请

    律 师 提 示>>>
   
    要构成偷税罪须具备两个条件 :(1) 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 ;(2) 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那么 , 此案中的甲某是否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呢 ?
  
    律师经过多方调查、,认为上述两点甲某均不符合。首先,甲某被提请审查起诉时,工程尚未竣工,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 , 其所发生的应纳税额尚不能确定。 A 公司即使在财务上出现错误 , 并不影响其在工程完工之后 , 按正确的应税额向国家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 因此,在工程完工之前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 更无法认定甲某具备偷税的故意 。 其次 ,A 公司所列支的 270 万元 , 是其应该给 C 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款 , 由于 B 公司是牵头单位,该款须由 B 公司转付给 C 公司 , 所以 , 那 270 万元完全可以列支成本 。 综上所述 , 不管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 , 甲某都不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 ,对甲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