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 42号)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 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 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 上一篇: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
- 下一篇:强迫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相关文章
- ·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强迫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组织越狱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组织淫秽表演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走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走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抗税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