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罪名分析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认定定罪量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因此,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需要货币直接出现而使买卖顺利进行资金周转的信用制度,票据正是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票据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货币支付工具。

  我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汇票、本票、支票之所以能替代货币,并成为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工具,主要是它在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按时清偿债务方面,具备各种功能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作用。这是票据最基本的作用。即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2、汇兑作用3、流通作用4、信用作用5、融资作用票据的这些作用,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一项基本的制度,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票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票据法的,情节轻微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较重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其中的规定具体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无异于用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赌博,其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如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将使办理该承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沦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无端承担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对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予以付款,将使办理该项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资金蒙受损失。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票据予以保证,将使办理该项保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变为被保证的票据的债务人之一,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票据责任。由此可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又损害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