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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二审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7

  (一)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

  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讯问笔录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诉人只是一个被邀参加的角色,整个盗窃活动当中,上诉人没有出过主意去哪进行盗窃,没有主动约其他人参与,在盗窃过程当中是被其他人指挥,上诉人属于从犯。

  (二)上诉人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当天,上诉人的父母主动向法院交纳了2000元罚金,而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认定,不符合实际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上诉人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从犯地位、良好的悔罪态度(在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同时考虑上诉人实施盗窃只是一时好玩,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了上诉人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决心,更看到了上诉人的父母劝说儿子投案自首、又主动缴纳罚金的一片爱子苦心和希望爱子早日回头的殷殷期望!上诉人至今尚不满二十岁,人生才刚刚开始,如果能够给他一个公正的、宽大的处理,相信对于他认真接受改造、早日改过自新、报答社会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盗窃数额最多只达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判处刑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谢谢法庭!

  辩护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朱素明、黄建军律师

  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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