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727 司机李平说:“我发现中巴车时,中巴车离我车有30米的距离。”“我当时时速每小时40公里。”中巴车的时速也是40公里。从李平发现中巴车两车相向行驶到相撞各行15米,李平从发现中巴车到两车相撞期间没有发现中巴车撞倒人。中巴车撞倒人至少得在两车相撞之处倒退15米以外。15.87米长的左侧刹痕证明李平发现中巴车时,中巴车就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时速每小时不会超过40公里。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朱秀倒在距727车后9.5米处。15米+ 9.5=24.5米,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时速每小时不超过40公里的中巴车将朱秀撞出24.50米?除了被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于事故发生时先行刑事拘留的徐文山承认自己撞死朱秀,对此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外,还有哪一份直接证据能证明徐文山撞死朱秀?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就本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文山撞死朱秀,武文昌的证言没有提到自己看见朱秀,并提醒徐文山说“有人”,夏少奇的证言系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作出“徐文山撞死朱秀,徐文山对此事故的负全部责任,朱秀不负责”的认定是错误的,也不能作为本案定的依据,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徐文山的合法权益。
律 师:丁 白 杨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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