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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困惑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07 16:43

内容摘要:

    根据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我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也反映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加强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我国惩治司法腐败开辟了一条新路。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除消极立案行为外,还应当包括积极立案行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现有的立案监督机构的不足,以及立案 监督的现状、对策,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针对刑事立案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我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也反映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加强刑事立案的法律监督,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我国惩治司法腐败开辟了一条新路。我们也看到虽然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了诉讼法条文中,但从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就针对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分析其原因并探讨相关对策。

      一、 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范围及程序

   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二、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线索来源渠道狭窄。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申诉、其他信访部门移送。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相当一部分立案活动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且从总体上看,普遍存在线索质量差、立案率低的现象,例如一些不应适用调整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或者因为经办人员办案态度差造成当事人不满而四处上访上告的案件。这类案件前提本身就已经错误,对于立案监督活动来说是没有价值的。

    (二)、普遍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久拖不决的现象,影响监督效果。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种事情打个招呼就可以了,没必要发正式法律文书,影响其评优评先,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侦查。据统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年内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1份,平均每年17份,公安机关立案21起,仅占50.4%。随着立案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近些年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现象较为好转,但还存在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虽然立案却长期搁置的问题,再加上检察机关的警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对此情况有时反应无力,造成个别案件监督失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三)、诉讼效率低,影响监督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这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对象。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至此,一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开始,经历二十余天,公安机关才刚刚开始侦查,这还不包括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而当事人四处申诉所花费的时间。不难看出整个过程诉讼周期过长,浪费司法资源,有时候还会造成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不利于案情的审查认定,不利于打击犯罪,直接影响了监督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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