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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DNA(3)
www.110.com 2010-07-07 16:55

    10 年前,加利福尼亚People v. Brown一案的判决中增加了一条事后证明是很难适用的标准,即证人“还必须是公正无私的,也就是说,专家证人不能以个人态度接受一项技术,如果在相关的 科学界这项技术还存在争论,而他的态度可能不是客观的”。证人也不应该毁损一项技术,夸大它在科学界的争论。也许获得公正无私的证人的最好方法是由法庭任 命或者法庭支付专家证人的薪酬,而不是由当事人。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这种程序在美国还不是很通常,决定采用何种程序是各州和联邦法院的权力。涉及 到DNA证据的一个很著名的案件是United States v. Yee,Eric Lander是该案的专家证人,他原来是数学家,后来成为一名遗传学家,它负责补充其他由控方和辩方召集的17个专家证人的证言。据报道,在辛普森案件的 Kelly-Frye听证会上,法官Ito也召集了他自己的专家证人。

 

辩论技巧

    辩方证人对DNA证据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异议。他们不再试图怀疑这种技术本身。几年前,DNA鉴定赢得了广泛的接受并证实了它的可靠性,现在,反对者开始集 中于两点进行攻击:(1)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方法论,包括实验室的误差率;(2)数据的统计学解释。随着时间的流逝,对DNA证据可采性攻击的焦点已经转 变了。当一个焦点被否决时,DNA证据的反对者就会推出下一个焦点。争论和专家的质量和关联性都在下降,已经从人口遗传学家转移到生物统计学家,再到完全 不相关的领域的统计学家。接下来的是最频繁听到的对DNA鉴定的抱怨摘要以及可能来自于法医学家对DNA鉴定的反应。

利益冲突

    在DNA案件中,控方和辩方的专家证人是这一领域内最受争议和漠视的。几个法官评论说在Frye案中召开有关DNA的听证会是极端错误的。在诉讼和反诉讼 中,争议的焦点是辩方证人因为利益冲突应该被取消作证资格。在某种特定的程度上,双方都是正确的。控方认为,在DNA听证会上辩方证人经常有一个既定的目 的,即确保主题保持有争议,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进行对他们有利的作证。而辩方经常认为,因为犯罪实验室和法律实施之间工作上的密切关系,开业的法医学家对辩 方有一种固有的偏爱或倾向。实际上,刑事学家通常也是警察机关的雇员。

    如果法医学家是他们所在领域的领导者,他们可能会遭遇更进 一步的利益冲突。如果他们发展或者发明新技术或者工具,他们可能在发展DNA鉴定方面拥有自己私人的利益。他们可能还对DNA实验室拥有股份,或者接受来 自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资金捐助。当然,陪审团有权了解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也都应当被完全披露。同时,法院承认,“不能仅因为有学问的专家可以利用他们 的技能谋生,就禁止采纳他们的意见。”这正如法院在最近的新泽西发生的一个案件中说的。

样本的完整性

    辩方专家证人试图增加对DNA证据在搜集和鉴定方法上的怀疑,声称污染可能发生。通常的争论焦点是法医DNA鉴定的基础程序是在实验室中完成的,而实验室 中采用的是纯净的和已知的样本,再次鉴定始终是一项选择权。虽然这是真实的,但是争论并没有提到污染后的通常结果,被检测到的容易,以及大多数法医DNA 实验室的安全措施。

    在几乎所有的案件中,使用一个被充分污染的样本以改变鉴定结果的结果将会被裁决为非决定性的。样本可能被污染 的一种途径是来源于进行分析操作的技术人员或者搜集证据的工作人员的遗传物质。对此,这不可能对被告有任何损害,因为这种违反操作规程的结果会被排除。最 后,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来源于疑犯的DNA可能偶然的与犯罪现场找到的DNA相混合。这样的偶然事件会产生错误的结果,尤其是当使用PCR扩大程序时。 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进行PCR试验的犯罪实验室会在隔绝的前提进行操作,在严格的情况下使污染的风险降到最小。

    不可否认,在分析混和样本和克服各种各样的污染物方面,DNA分析比其他鉴定要好的多。因为它的结构和相对稳定性,甚至在与酸、碱、汽油、石油或者漂白剂混和的情况下,DNA鉴定还是可以进行。

误差率

    最新的反对理由是鉴定实验室的误差率,这也是辛普森案件中辩护队排除DNA证据的论据的核心。像法医学这样复杂的领域,有许多产生错误的来源,大多数都会 导致不确定的或者没有结果。一个错误的正或负误差率是不可能衡量的,因为这些是很罕见的事件。这些是由人为误差或者故意导致的误差类型。应当注意,保管链 上大多数类型的混淆或者失误都会导致假阳性的结果,这是对被告有利的。这在证据搜集到实验室之前更可能发生。没有任何误差率能够被接受。幸运的是,在 DNA个案中,因为误差导致误判还没有被发现,虽然不可避免的在将来的某一天会出现。

    鉴定系统本身固有的误差,如不能精确的测量 DNA限制酵素片段长度,可以由解释规则来很好的弥补,因为解释规则会考虑到这些种类的误差。并入该程序的一系列质量控制步骤也为个人和实验室的操作质量 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在大多数案件中,在致命错误出现的很早之前,这些控制步骤就应该进行矫正性的行动了。

    将实验室误差最小化需要一 个质量控制程序,如那些已经在法医实验室主动就位的程序。几乎所有的法医DNA实验室都参加了该程序,包括熟练鉴定以及确认最低操作水平已经被满足的程 序。外部熟练鉴定还为实验室内部测量误差提供了时时比较程序。这些由美国犯罪实验室理事实验室鉴定合格董事会协会倡导的程序正在迅速传播。

    在法医学领域,质量的最后仲裁者是法庭,在法庭上,在询问和交叉询问下,专家证人提交他们的鉴定结果交给对方专家、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详细审查。为了确保鉴 定工作的质量,额外的审查标准是必要的,包括个案审查、再鉴定和由对方专家就专门鉴定进行的检查。双方需要有权同等获取法庭的专门技术,以满足公平和正义 的要求。

群体遗传学评估

    在法庭DNA领域最有争议的辩论是使 用统计学评估给定DNA图谱的稀有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被期待解决,因为正是这些图谱的相当稀有才赋予了它们作为证据的决定性作用。这些遗传图谱的稀有性 要依靠被检验的基因数目(通常是4或5个,或者更多)。每个基因结果的频率相乘得到一个合并的图谱频率或者最后呈现在法庭上的最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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