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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给漂染作坊可罚50万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导言:昨日,《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提交一审,首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房屋出租等私权利进行限制。

  违规设排污口最少罚10万

  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较大,共340.87平方公里。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可提请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保护区房禁租给排污企业

  白云、海珠、番禺北部等部分区域的城中村存在大量租用民房进行生产的小漂染作坊,由于小漂染作坊具有占地少、设备简陋、流动性大等特点,容易隐蔽于出租屋内,长期闭门生产,对水环境污染较大,且难以调查取证,给查处取缔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在受到查处时,小漂染作坊业主往往通过搬迁等方式逃避处罚,造成执法效能低下。

  为此,草案决定对保护区内的业主私权进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用于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行为。

  违规出租房屋最少罚五万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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