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简政强镇”改革
● 符合条件的特大镇将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 凡不属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
● 不得将不属镇职能的事项或不应由镇承担的责任列入考核范围。
● 推进镇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预决算在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昨日,记者从在广州召开的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将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简政强镇”改革工作,符合条件的特大镇将依法被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可适当增加行政编制;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也将严格控制,凡不属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
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记者从会上获悉,日前,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要求,减少上级管理事项,扩大镇级管理权限。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涉及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可由镇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可直接交给镇行使。
《指导意见》指出,政府要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有条件的尽可能转为登记备案制。
《指导意见》规定,严控对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凡不属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另外,不得将不属镇职能的事项或不应由镇承担的责任列入考核范围。
镇级预决算要在媒体上公开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镇派出(驻)行政机构,未按规定自行派出(驻)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改为双重管理体制,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镇党委意见,其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镇统一领导。
《指导意见》要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属各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上级部分全额返还镇财政。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推进镇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预决算在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镇分类标准重新制定
《指导意见》按照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对镇重新进行分类,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综合指数在150以下的,为一般镇;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
镇行政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根据不同规模,不超过85名至150名。指数在350以上的特大镇机关,可建立严格规范的镇机关聘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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