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北票市工商局提出“六清”要求夯实监管基础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一是经营主体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必须与经济户口相符;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与加盟连锁店的,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对私挂私、私挂公的各种分支机构进行清理,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恢复本来面目。

 

  二是经营场所清。对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限期变更营业执照;对核定经营地址不详细的,动员其将经营地址详尽到“街道(村社)号牌”。

 

  三是从业人员清。入户核实就业再就业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户有雇用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四是经营范围清。经营户的实际经营范围必须与经济户口相符。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但不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限期变更营业执照;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且属于高危、热点、公众聚集等行业的,责令停业并限期变更营业执照;对前置审批手续有效期满的,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直至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是经营状况清。对无照经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查处取缔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不按规定年检、验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名存实亡”的经营户,造册登记,待统一处理;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巡查记录清。对各工商所的巡查记录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闭门造车”现象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巡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