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江西:行政处罚不能“随意发挥” 处罚项目和标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10月15日,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控制和减少议价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将告别“随意发挥”。12月10日前,省直各执法部门将完成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工作,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上要做到以下六点:一、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四、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五、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六、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按照有关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黄继妍)
 
 
 
(责任编辑:姚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