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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更可操作 专家:向总局申请积极可行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正式启动法律程序
  昨天下午,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律师团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尽快撤销中国篮协关于2008-2009赛季CBA联赛俱乐部的准入决定;确认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具有2008-2009赛季CBA联赛的参赛资格。

  律师团中的李江律师和陈晓朝律师昨天下午来到国家体育总局,通过总局的总值班室递交了相关材料,对方也顺利接收了材料。“这个时候什么都还没有确定,我们不方便透露更多。”李江强调,凤铝俱乐部这次启动法律程序,是根据《体育法》以及《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的。

  在回答记者关于为何向总局申请而未向法院起诉的问题时,凤铝俱乐部表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均是企业维权的合法正当途径,目前采取行政程序,主要是出于效率等方面的考虑,但这决不意味着凤铝就不会考虑司法程序,一旦短期内通过行政程序或其他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凤铝最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方律师意见

  行政复议更具可操作性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篮协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凤铝俱乐部所表述中的“行政救济”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职责及认识。

  但我认为,凤铝俱乐部所表述中的“行政救济”应体现在行政复议这样的一种救济手段上,因为行政复议更具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凤铝俱乐部的行为符合和相关规定,是申请人的一种行政救济权利,也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是一种技术层面的选择。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所做的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合法性,二是合理性。凤铝俱乐部提出的五个方面的理由包括了这两方面的内容。准入规则是什么?是否合法?民主表决制度和地域分配原则是否具有制度支持,以及其合理性都有待审查。此外,表决程序也是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性,二是程序性,三是救济性。行政复议能否受理以及受理结果如何,并不是最终确定的结果。因为同样为申请人设定了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专家说法

  向体育总局申请积极可行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中国篮协是体育法授权并由体育总局管理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企业等管理相对人对该组织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可行的。从提高效率、化解争议的角度来讲,申请行政机关解决争议问题,应该是一条积极可行的办法;但是,行政机关能否受理或者处理相关争议,则取决于该机关的职责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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