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声音】李克杰/文
为改变目前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不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有效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在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的同时,学术界提出了设立统一的国家院体系的新设想,以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制约。
所谓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基本思路是:由国家设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专理行政案件,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由国家派驻各地,代表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这一新思路涉及国家整个司法体制的变革,需要对司法体系动大手术,且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和规范,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很难成为短期改革目标。但这一司法体制的“重构”,直指我国当前行政审判积弊,不仅能够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增强行政司法的权威性,还可以通过司法监督大大提高整个行政系统的执行力。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告状难”、“执行难”问题比较严重,而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在我国,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从房子、车子到票子和帽子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独立于地方政府。于是,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履职态度。事实上,不仅地方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且责令当地法院不得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使得百姓告状无门。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法院探索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措施,使那些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离开被告所在地和辖区,交由其他地方基层法院或直接由中级法院审理,力图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扰,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这些领域的改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依据及现实操作上的制约,给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事实证明它很难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
可以说,在现有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下,单靠制度上的改良无法解决行政审判独立性不足问题。因为,现有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传统地位都难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勇气和实力抵御行政干预。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重构权力框架,提高行政法院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力制衡的力量,而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
由全国人大直接产生的各级行政法院,在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后,不仅可以阻断地方政府干预行政审判的渠道,而且也可增强行政法院及其法官严格司法、加强司法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的决心和信心。其实,这也是中央控制和制约地方的一种更加契合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对提高力大有好处。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也需要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体系。
因此,设立统一的国家行政法院系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收到一举多得之效果,这一行政诉讼新思路值得重视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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