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对
www.110.com 2010-07-19 16:45
对《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鲁府法函[2006]3号,2006年3月20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只能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是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对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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