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
www.110.com 2010-07-19 16:45
综上可见,本案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后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是错误的,尽管其行政行为的内容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其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以人民法院的既判力为由不予受理);而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则是正确的,只是其驳回的理由不应只限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而还应包括该事项受“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既判力”拘束。这也许是更为重要的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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