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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2)
www.110.com 2010-07-19 13:13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 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包括:

  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 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 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就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 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 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或违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执持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此外,在国外的行政处罚法中还规定有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易科,易科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不能执行行政机关先行科处的处罚种类时,行政机关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易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出现的较少,只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出现过。易科一般 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采用:(1)被处罚的当事人由客观上的原因无力履行原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他程度上相近的处罚种类。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2)被处罚的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内,从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如《奥地利行政罚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判处住宅禁足者,应宣誓保证匆离其住宅,违反誓 言时应就其禁足期间执行拘留”。由于易科这一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出现的很少,易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许多问题还待进一步研究,所以行政处罚法 没有对易科作出规定。

  实行措施,必然会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行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 行政执行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权过程中始终如一必须贯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持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实行 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所以行政机关实行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对于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 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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