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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行政许可法贯彻改革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克服“公章太多”,部门管理太分散的问题,规定了统一办理和相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在总结近年来清理和改进审批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改革成果的巩固。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

  第一,“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一规定适用于一件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处(科)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过去有些行政机关办理申请,让申请人逐个处(科)去跑,都要去做工作,打通关节,甚至逐个送礼,加上处(科)之间相互扯皮,使申请拖得很久。本来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程序,都面对申请人运作,这叫“内部程序外化”,无形中使一个许可变成为多个许可。规定“一个窗口对外”,从制度上克服了内部程序外化,减少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

  第二,“并联审批”。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这是所谓的“并联审批”。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的设立登记。是以工商局为枢纽,对于依法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的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形式。基本的要求是“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并联审批”的程序是:第一步,工商受理。申请人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按要求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并联审批申请表,连同注册登记申请一并交工商局。第二步,抄告相关部门。工商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表传给相关审批部门。第三步,并联审批。相关部门接到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第四步,限时办理。工商局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后,对经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半年期的营业执照。取得半年期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半年内到工商局和市相关部门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这就大大减少了审批手续,节约了时间,方便了申请人。

  第三,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也有的地方称为“集中审批”或“一站式”审批。它主要适用于投资项目的审批,由于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许可,为提高效率,地方政府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组织各审批机关到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联合办公,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集中办公,“一站式”审批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相对集中许可审批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现实问题做出的。原因有三个: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过细,职权划分又不尽科学合理,存在交叉。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往往把行政权授给部门,政府调整部门职能也有困难。三是有些许可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查,如果让申请人再逐个部门跑,费时费力,成本过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申请人。

  根据这一规定,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但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这主要是由于在原有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将法律、法规确定其实施的行政许可权,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涉及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单行法的关系,涉及机构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应当慎重。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许可的稳妥实施,也便于国务院统筹考虑机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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