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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进步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行政许可法历时七年的调研、起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终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通过,行政许可法的立法难度可想而知。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从媒体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质量较高,在我国的立法方面具有比较大的进步。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章节合理,总体平衡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8章分别为:总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而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又分为6节,分别是: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从章节的设计来看比较完整、合理,特别是考虑了“权力与责任”及“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1.章节完整。

  行政许可法的8章6节实际上是分别规范了两个环节。一个是规范“行政许可”这一大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设定行政许可、谁实施行政许可、如何实施行政许可、如何监督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等方面内容。另一个是规范“如何实施行政许可”这一小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申请行政许可、如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怎样请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等方面内容。两个环节各自封闭,章节设计完整。且大环套小环,安排比较合理。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普遍缺少监督章节有明显的进步。 2.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行使的一种事前监督权力。按照“有权要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这一权力必须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7章为“法律责任”,共有7条(第71-77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的责任追究,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简单化、软化或者虚化的情况有明显进步。

  3. 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以后就享有了实施许可事项的权利,而按照“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行为监督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共有10条(第61-70条)专门规定了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与处理,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大多只规范管理相对人有那些权利而没有规定对行使权利的监督有明显进步。

  二、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有一个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是政府实施的最重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全面体现了法治政府的五点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坚持合法原则,其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坚持这项原则,其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许可法坚持救济原则,其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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