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律完善
当前实施的六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都是由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转设而来的。由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比行政审批的设定,在立法的权限和形式上更加严谨规范,简单地将税务行政审批转换成税务行政许可,必然会在立法上产生设定的疏漏,对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正确顺利的实施,会造成立法上的障碍。因而,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立法上尽快完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设定税务行政许可
已规定为税务行政审批的事项要设定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做出明确规定:1.将法律规定为税务行政审批的事项设定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依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将行政法规已规定为税务行政审批的事项设定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做出明确规定,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解释。3.以部门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设定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如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二)依照法定的形式设定税务行政许可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以法定的形式设定。两项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该办法是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国务院文件批准发布实施,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应尽快修订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对增值税防伪控制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而属于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
(三)依照法定的内容设定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其事项不多,但对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行政权要求至高,影响极大。要依法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权,首先应当依法制定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从立法环节上依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没有依法设定,便没有规范的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健全税务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为税务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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