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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案情介绍    刘某是某国际旅行社的在编人员,并受聘为某假期旅游公司的业余导游。1997年6月,刘某被借调到某市社会团体管理处工作。同年7月底,某市养殖协会工作 人员王某等19人委托刘某帮助办理出国考察事宜。根据出国考察的具体要求,王某等19人不具备条件,但该协会的经办人强烈要求刘某无论如何也得想想办法, 帮助他们出国考察。刘某经不住该协会经办人的再三恳求,遂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对王某等19人填写的调查表进行“技术”处理,有关领导没有表示反对。于是,刘 某利用手中掌握的某市旅游用品
公司(已注销)的人事章,将王某等19人改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涂改相应的简历等有关手续。刘某本人也冒用某假期旅游公司职工的身份为自己填写了相关的 表格。然后,刘某将这19人和自己的有关材料送交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刘 某实施了编造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某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 作出判决:变更某市公安局对刘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改为警告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变更判决。
?ァ缎姓?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ヅ芯霰涓?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变了被诉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变更。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第二,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合法,但是存在明显的 不合理,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恰当,而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是明显不合理、不恰当。 
?ッ飨圆缓侠淼木咛逍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サ谝唬?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并不是法律追求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 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当,所有的 违法者不论地位高低,只要违法情节相同,一般都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如果给予过错很大的违法行为人很轻的行政处罚,就不能使其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给 予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以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也不能够起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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