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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33节 标题:被告举证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规定。
这条是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确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决定,后再取证,尤其是再补充主要的证据,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因此,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不能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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