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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3)
www.110.com 2010-07-19 18:02

  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终结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取回支持诉讼费用清单所提交的文件。

  3.听审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请求书,就应确定举行听审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的所有人。有关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听审程序,或就变更达成协议,由法院确定。注意,惟有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及根据规则第47.9条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方得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但法院特别许可的除外。审理程序中只能提起诉讼费用争点书列明的项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诉讼费用证明书

  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交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后,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当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

  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a completed bill),载明经详细评定程序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计算后应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

  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法院应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并送达给详细评定程序的所有当事人。但惟有付清诉讼费用评定有关的所有法院手续费的,法院方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应载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任何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如切实可行的,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之增值税,达成协议或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

  (六)详细评定程序本身的费用

  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如有减少的话)、就一方当事人而言,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

  如当事人就引起评定程序的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提出书面和解要约,并声明要约不受损害的,则法院在裁决费用承担时应考虑有关要约。提出的和解要约须指明,是否拟包括准备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利息和增值税。和解要约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在和解要约上明确其主张,否则视为包括上述所有项目。

  (七)详细评定程序中裁决的上诉

  1.上诉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法

  律援助当事人除外),皆可对法院在详细评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决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初步条件为:请求提供该详细评定裁决的书面理由;取得法院许可;并提交上诉通知书。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无需取得许可,亦无需寻求书面理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除依规则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第48.7条(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制裁诉讼代理人的裁决外,皆须经法官许可。

  2.上诉审法官。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诉讼费用法官、区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区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诉。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诉。

  3.上诉程序。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7日内,可通过提交请求书,请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供详细评定程序的裁决理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提起上诉。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官员向其送达裁决理由14日内,或者如法院指令无需取得裁决理由的,自该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内提起。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许可对有关裁决提起上诉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法院一收到上诉通知书,则应向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并向上述当事人发送上诉审理程序通知书。

  就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裁决提起的上诉而言,法院应对引起上诉裁决的程序进行复审,并作出命令或适当的指令。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而言,如法院认为许可提起上诉的,则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审理上诉时,有权委任二名技术陪审员,其中一人为区法官或诉讼费用法官,另一人为出庭律师或律师。

  (八)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

  规则第48.1-48.6A条规定了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1.申请法院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开示命令,法院一般裁决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担申请费用以及履行根据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费用。但法院亦可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对申请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遵守有关诉前议定书。

  2.法院在考虑是否作出有关诉讼外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命令时,须追加该人为确定诉讼费用之程序当事人,并给予其出席审理程序之合理机会,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将进一步考虑有关事项。但对法律援助委员会作出命令、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依规则第48.1条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开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参加任何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诉讼费用从其作为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开支,诉讼费用基于补偿标准评定。但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应责令进行详细评定。但如下情形无需进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a)无需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财产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当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支付特定金额款项,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c)法院已通过简易评定方式,裁决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d)保险人或其他人有责任清偿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应支付其律师的律师费用,以及法院认为,保险人或其他人在经济上有能力清偿有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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