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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2)
www.110.com 2010-07-16 16:35

  四、益信托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

  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2007年初,针对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符合有关规定、且经税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救济性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政策,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从该通知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只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还未扩展至公益信托领域。因此,建议纳税人向公益信托部门捐赠金钱或实物之价额,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并且公益信托部门对因管理信托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给予免税优待,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捐赠人与公益信托部门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忠.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受阻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2006.(9)

  [3] 吴晓锋.公益信托如何摆脱困境.[N].法制日报.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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