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刚从学校毕业的医师,在已配备指导医师的情况下,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指导医师负主要责任。
(16)进修医师在未被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本人负责。
(17)进修医师已被批准独立工作时,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本人负责。
(18)实习医师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应由指导医师负责。
(19)造成事故的医疗单位(或科室),设备条件所限,需对患者转院(转科)治疗的,如继续治疗不理想,仍由原单位(科室)承负主要责任并处理善后工作。被接收协助抢救治疗治疗的单位或科室,不再承担事故责任。如确系接收治疗单位或科室发生了新的事故,其责任应由接收单位或科室负责。
(20)对危、急、重患者的抢救会诊,申请会诊的部门应注明日期和时间,会诊单位未及时送达邀请会诊的医疗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的,发生事故应由送单人负责。接到会诊单,而无故不到者,由接收会诊单的单位、科室负责。
(21)对危、急、重患者,违反抢救规定,片面强调制度,不经联系或请示任意转院,转院中途发生不良后果时,应由转出单位负责。
(22)医师开错医嘱,护理人员未发现者,发生事故时应由医护共同承担责任,如护理人员发现后提醒医师,医师强行执行并再次签名,发生了事故、差错,应由医师负责。医师的口头医嘱发生错误时,应由护理人员承担责任。
(23)外科手术体内遗留异物,如手术医师询问器械护士,护士回答无误,术后再发现体内留有异物,应由护士负责。器械护士清点不符,已警告手术医师,手术医师强行结束手术应由手术医师负责。术者未询问护士,后者也未提配手术医师匆忙结束手术,发生体,发生体内遗留异物的,应由手术医师和器械护士共同负责。器械护士已警告手术医师短缺物品时,而手术医师确系精必查找,仍无下落,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对患者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再确定责任者。
(24)持处方取药,药物剂量超过药典规定的安全范围,司药人员未发现,应由药剂人员负主要责任。如药剂人员已发现,警告医师,而医师强行执行,在处方上再次签名,发生不良后果时,应由医师承担全部责任。如系护理人员持处方取药,药剂人员未发现下符合规定,而护理 人员按时执行医嘱,发生事故后,医师、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均应承担责任,责任的主次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25)麻醉手术后患者已送回病房,麻醉医师将可能发生的循环、呼吸后继性影响缶病房医护人员交代清楚,病房未加注意而发生事故的,麻醉科有继续协作抢救治疗之义务,但无直接事故责任。
(26)外科手术过程中,术者嘱令醉人员采用不符合麻醉规程的操作,或嘱令麻醉人员施行对危重患者难以忍受的麻醉方法,引起不良后果时,应由手术医师承担主要责任。
(27)外科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技术上不能胜任某种手术,以致延误时间,患者因体力不能支持,内脏损伤,出血过多死亡,麻醉医师没有责任。
(28)手术进行中临时改变术式,或迁延过久,原来麻醉失效,必须相应更改麻醉的,如匆忙间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情况分析认定主要责任者。
(29)对各科及多个医师的交叉治疗,发生事故后,难以及时确定责任者,要通过法医疗详细调查了解和科学分析、鉴定后确定责任者。
(30)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一切病历资料,诊疗手册、抢救记录、住院志、病程记录、各项化验、检查、报告等是医疗事故判断的主要根据,记录要完整,不准涂改,伪造和销毁。如发现上述情况,应追查个人责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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