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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村自建房、建设用地(宅基地)抵押(2)
www.110.com 2010-07-28 10:37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如全国8亿农民因解决了农村住房可以抵押这个问题,按人均增加1000元贷款即全国可增加8000亿农业生产资金,彻底解决了农村资金倒流向城镇的问题,将对解决三农问题产生多大的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十三、这样的话,开办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彻底解决了贷款的风险问题后,支持三农就不会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专利,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将纷纷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农民将不再成为被各大银行勿视的群体。

  十四、从国家到地方、社会各界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态度,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以及从部分政策的变更,可以看出,利用农村自建房可以抵押贷款成为一定的现实性,一是农村正在陆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土许可证和房产证;二是广东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说明对禁止抵押的法律有所突破,这是历史性的突破;三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省联社的成立,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及加强与政府沟通、协调功能的强化更该项抵押方式的催生。

  附:有关法律政策节选: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能导致使用权转移的后果;而且,抵押也可能被用做一种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因此,在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就是说,各种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法律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才在原则上允许被抵押;而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条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抵押的。

  (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已有房屋宅基地的初始登记。原则上,在农村土地确权时,现存住房及其他私有房屋,凡产权明确的,除有擅自占地、乱占耕地等违法情事之外,都不得应给予登记,并发给使用权证。

  2、新增宅基地的审批,,对于新增宅基地必须先经过批地领证,然后才能建房,否则应给予处罚。

  3、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

  (五)从立法宗旨看,为了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保护耕地、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导致社会不稳定,我国法律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进行限制,《担保法》禁止以宅基地进行抵押。

  (六)2004年10月21日发布,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第十条“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中有“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条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农户,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八)《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将在今年10月1日在广东省率先推行,广东省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将合法化,这无疑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土地收益50%用于农民社保很好。《中国国土资源报》5月25日报道:日前,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不得开发商品房。

  为适应广东省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会议认真研究并通过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作用,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有利于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办法》强调,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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