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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范围不明 不归法院主管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案,最终以宅基地范围不明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收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农民宋某的起诉。
    原告宋某诉称,我家和岳某家于20世纪80年代初各自购买了村集体西房,我家在北,他家在南,同时李某在我们两家前面坎下建房。买房后一直未居住,岳某从我家院内通行。1997年,土地管理部门为我们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现我准备居住,要在宅基地范围内砌院墙,而李某的西配房向我们两家院内吃进2米多,这2米多按我家土地使用证所示应为我和岳某家的官道,如果砌起院墙,岳某就要走我墙外的官道,也就是李某的西房顶,所以遭到李某的反对,并且不承认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岳某也阻止我砌院墙,因此将岳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置房在先,有关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后,但双方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能对李某西配房作出记载,其它标识和区域也不明确,双方对宅基地使用范围各有解释,且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由相关人民政府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收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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