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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地审批法律探查(2)
www.110.com 2010-07-28 11:13

     2002年被告接到第三人的申请时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是否无法扩建;四邻同意申请建房的签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证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应当审查的材料:包括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及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的材料: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依据《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四条);2、农村村民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四邻同意建房用地的证明材料(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4、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记录,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能上报、记录上要加盖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公示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5、乡镇政府审核意见;6、建房用地审批表;7、1:2000地形图(需标注乡镇、村、农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积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8、盖有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专用章的建房位置图(建房平面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需用红色笔标注四至范围、长宽尺寸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被告业务受理部门对上述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是: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管辖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其中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政府意见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及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建宅基地如与它户宅基地相邻,应由四邻签字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十五天(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报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强调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和严格土地审批程序的规定,被告及其主管机关应当在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配套规定执行行政许可法定要求,同时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3.2.8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c.土地使用者名称;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h.界址调查记录;i.宗地草图;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k.地籍勘丈记事;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地籍平面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基本精度要求: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2、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限期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闲置部分不予确权,并退还集体,另行安排,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收件单;(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四)土地登记审批表;(五)地籍图;(六)土地登记簿(卡);(七)土地证书签收簿;(八)土地归户册(卡);(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第三人长达十八年占而不用的行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应当收回,第三人持有的85年的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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