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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禹政发〔2007〕16号

  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禹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高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禹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禹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没有村庄建设规划的,或者村庄建设规划未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不予审批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控制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据《禹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第五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申请书、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及选址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四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行文审批。

  对市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宅基地建设批准书。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要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所长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对验收无误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首先应当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宅基地审批。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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