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四)村民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外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取得用地许可,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两个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虽取得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区规划局负责查处。
两个新城和镇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房屋交易法律法规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配合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区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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