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好汉沽区在镇村宅基地换房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为我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汉沽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宅基地换房档案是指我区在农村城市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行政村性质、职能发生变化,农村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化管理体制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汉沽区镇村宅基地换房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及个人均须遵守并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镇村宅基地换房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加快我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与土地经营、集体资产经营、城市规划、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汉沽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对全区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各级组织及个人都有维护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宅基地换房工作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规划本系统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对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管理专门机构,确定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纳入特定工作岗位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工作。形成以各镇政府为主导的、以各行政村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络。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村委会、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内容、征求村民意见书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土地权属转换的文件材料
土地变性文件、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补偿明细、各类意见书、通知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地上物补偿文件材料
(一)农村鱼池、树木、桥、涵闸等构筑物拆迁前的现状图、照片、录像资料,拆迁后的规划图和补偿文件材料。
(二)地上附着物(含青苗)拆迁前的现状图、照片、录像资料,拆迁后的规划图和补偿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补偿文件材料
(一)房屋丈量登记表、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明细、房屋拆迁完结单、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等文件材料。
(二)还迁房屋设计标准、还迁协议书、增房申请及证件、房屋分配方案、住房销售政策、法规规定标准、领取钥匙单据等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力安置文件材料
(一)政府出资对不同年龄层次剩余劳动力岗位技术培训、安置等文件材料。
(二)重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岗位技术培训、安置劳动力等文件材料。
(三)村委会对剩余劳动力岗位技术培训、安置等文件材料。
(四)退休村民养老金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征用土地受益村民各类保险等文件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认定材料。
(二)养老保险文件材料
(三)医疗保险文件材料
(四)其他险种类文件材料
(五)16岁以下人员一次性补助材料
第十四条 村民补偿资金暂存区政府收益的各种协议书、收益办法等文件材料。 .
第十五条 行政村撤消、职能和性质变更等文件材料及各类印鉴、证书等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整理和保存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宅基地换房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移交和销毁工作。
档案的整理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类归档;涉及每户村民宅基地换房相关的文件材料以户为单位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具、装订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认真填写归档目录。
对拟销毁的宅基地换房档案编制清册,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汉沽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宅基地换房档案时需要有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档案移交和寄存应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交接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五章 档案的归属和利用
第十七条 区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做好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效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已经开放的农村城市化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村原有全部档案在撤村后三个月内向镇档案室移交。
各村原有档案是指各行政村撤并之前历年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以下类别:党政群档案、农村科技档案、村民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村办企业等档案。
第十九条 在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向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意见,区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档案违法行为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宅基地换房档案在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过程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由汉沽区档案局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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