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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
www.110.com 2010-07-28 10:20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的工作目标”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09]76号)的精神,特制定我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行为,使土地管理达到凭证管理、凭证用地的目的。

  二、主要任务

  本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是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个人居住的宅基地和新建、改建的农村个人住房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是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争议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年全部完成我县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成立隆德县农村宅基

  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房正纶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齐海军 城关镇镇长

  张胜辉 联财镇镇长

  王统一 沙塘镇镇长

  李志军 神林乡乡长

  闫忠旺 观庄乡乡长

  陈志义 山河乡乡长

  米彦喜 好水乡乡长

  柳国仁 奠安乡乡长

  王永强 温堡乡乡长

  党锁锁 凤岭乡乡长

  陈国栋 陈靳乡乡长

  魏 瑜 杨河乡乡长

  喜晓玲 张程乡乡长

  牟治军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牟治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步骤程序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及权属初审工作由乡镇完成,国土资源局负责乡镇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指导,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督促。土地登记的方法以宗地为基本单位,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地籍勘丈方法和土地登记程序进行勘丈和注册登记发证。今年12月底全部完成全县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收集土地权属资料。对属世居又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由本人所在行政村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依据,作为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1998年以来,新建、改建的房屋宅基地必须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作为登记的合法权属依据。

  (二)地籍调查及勘丈。目前我县无条件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地籍勘丈,采用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实地勘丈的方法进行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的范围。原则上按照现实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1988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新建、改建的宅基地,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在调查核实实地面积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宅基地的问题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类性质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今后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二)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问题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已满二年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四)宅基地转让问题

  1、 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 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五)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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