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地勘测:各地国土所工作人员按清查建档登记情况、结合宅基地的实际、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并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审批后进行建档、发证。
八、工作要求
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于农村居民建房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可将用地批件直接作为土地登记依据。如果没有用地手续,有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权属登记资料。
(四)既无用地手续又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户住宅用地标准面积为330平方米,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相关规定办理,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1994年,《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后,农村居民建房占地的宅基地按省条例规定的标准或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否则,后果自负。
(六)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许多争议地块,在本次登记发证中应将具体情况调查清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有利于稳定的原则,进行确权。对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土地争议处理程序办理,但不影响土地登记资料的正常上报。
(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中,必须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做为第一责任人,对每宗登记卷严格把关,登记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对由于工作不细致,政策理解不透造成的错登、漏登,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权属证明卡
2、领导小组名单
3、乾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4、乾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地籍调查表
5、乾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登记审批表
二00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