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2)
www.110.com 2010-07-28 11:20
本案涉及的《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其主要的内容有:(1)原告将自己一半宅基地使用面积115平方米及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赠与被告,(2)被告在原宅基地上所建的新房按照原告享有三间店面、三套住房,被告享有二间店面三套住房进行分配。原被告达成协议的目的来看,原告赠与的目的在于取得三间店面、三套住房的产权,是典型的对价交换关系。符合联建合同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是合伙行为的特征,所以《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的性质应该属于联建合同。
三、赠与协议的效力如何
合同的效力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因为它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决定了当事人的经济目的能否最终实现,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往往成为案件的主要焦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的性质属于联建合同,原告以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并未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所订立的联建合同是双方意识一致的结果,因此该联建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联建合同的约定,原告以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并依此取得三间店面、三套住房的收益,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取得二间店面三套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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