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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2 17:15

  (二)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产品和服务相同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若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他供货商处进行采购,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型号及配置、报价单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部(同时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 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 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而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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