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监理工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敬业、廉洁、公正,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向会员单位借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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